中华狂澜

第二百二十九章 新政综合症(四)

御史萧丙炎在1906年的一份奏折中就痛陈道:“臣闻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

而一旦民变发生,地方当局或者欺瞒上级,谎报军情,或者处理不当酿成血案,致使民变愈演愈烈。

如四川达县乡民,请求罢免苛捐,尽去浮收,革除劣绅。知县佯称十日内将积弊消除,乡民欢欣而散。而地方当局旋调兵镇压,从而激发大规模反抗。对于这一点,朝庭内部不少官员都看得十分清楚,新疆道监察御史陈善同在纠参广西马山县县令时便曾指出:“以兵力济其贪暴,激之使众怒愈不能平,驱之使民党愈不可解,而其祸始大。”

随着矛盾的激化,清庭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在1906年2月,朝廷颁发谕旨,要求各地方官员慎重解决骚乱。

各省举行新政,就地方筹款,如学堂巡警诸务,原以本地方之财用,办本地方之公益。一省之中,经济状况参差不齐,风气也不同,全在于地方官员能够因地制宜,量力办事。涉及财税的新政举措,应该提前多加宣传,使百姓明确政策目的,还要选取名望好的绅士,并且严加督察。人们的反抗和谣言自然无从生起。在实施过程中,碰到阻挠,应该惩治最严重者,一两人既可,万不能激起公愤。地方官开明果断,还发生骚乱——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百姓以为厉己,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

从1904年到1906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其中湖广37起,两方向15起,陕甘12起,两江3起,东北3起······许多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有的骚乱甚至波及周边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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