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资源大亨

第一千一百二十章 意外

华夏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十部、资源保护法律十八部。行政法规二十七部,批准和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国际环境条约五十余部。此外,刑法中还设立了专门章节,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可以说法律体系已经是相当地完备。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种种的问题,令这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公约成为了摆设。

在国内的很多省市里,众多的污染大户其实都是地方经济和就业支柱,为了地方的gdp增长。地方政府对于这些企业自然是格外地青睐,而这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处罚时就会‘手下留情’,甚至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于还帮助他们掩盖排污的事实。

也有很多的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就是一个字——罚,至于罚完了之后,这些企业的排污是不是得到了遏制,这些罚款用到了什么地方去,公众就无从得知了。甚至于,公众连哪些企业是因为排污而受罚的,都全然不知道!

而且在国内,环保法治还普遍存在“两高一低”怪现象,即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必然降低法律的威严和效率,导致违法排污屡禁不绝;“守法成本高”势必淡薄人们的法律意识,视法律为可有可无。这令国内的企业普遍性地对环保投入不重视,或者说即便投入,也是大打折扣。

而且,国内的法律、法规由于是上世纪七八十代制定,对于企业排污的处罚力度远远地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各地的环保部门,不但人员编制少,而且经费也少,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相应的强力配合,反而屡屡会被掣肘。

环保部门对那些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实行关停,要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不仅手续麻烦,还会有方方面面的人打招呼,而要罚款,罚款的金额又很有限,和购置环保设备并运行的费用相比起来,完全是天上地下。所以有些企业,根本就不在意那些罚款。甚至于有企业直接拿出钱来,把一年的罚款都交了,要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要再来烦人。

这就使得尊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在经济上吃亏,而不承担污染防治费用的违法企业在经济上大占便宜。在堂山市里,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不仅仅是钢铁企业,其他企业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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