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1776

第二百十七节 宪法拉开选举

于制宪会议的代表本来就来的不足所以每一个代表显得非常重要每一票都弥足珍贵。

因为即便那些缺席的人没有表态在算整体通过率的时候其实也要把他们算进去所以实际上反而因为大量代表没有参加已经就造成宪法通过非常艰难。

全体代表对于要制定一部宪法来规划国家未来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

可惜方向的一致不等于方案的相同更不等于意见的统一。尤其是当方案涉及各自利益时那就会针锋相对、寸土必争以致制宪会议好几次差一点不欢而散。就算最终坚持了下来中途还是有十几名代表离会出走决定杯葛(boynetbsp;这样不友好的氛围让很多代表忧心忡忡。七十二岁高龄的制宪会议主席宾夕法尼亚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最后提议聘请一位牧师在每天开会前主持祈祷恳请代表们放弃“惟有自己正确”的观念。

事实上正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相对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从走投无路转向柳暗花明并最终达成协议。

制宪会议的最大难题就是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又决不允许这个政府是**主义和君临天下的。

杰弗逊的民主党人在反对联邦集权无效的情况下对于中央政府和国会的构成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这部分讨论了很长时间。最后规定:

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地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虽然由实行终身制的**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决权但**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

这样很符合历史上地设定康柏起的作用非常明显。

康柏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如果不是美国宪法实在太简单了看过之后就能大致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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